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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04月07日 16:18 组织部 点击:[]

山东管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鲁管院党发〔2016〕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工委〔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教职工,特别要注意在学科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点做好新入校大学生和新入职青年教师的入党启蒙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部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

(二)入党动机和态度;

(三)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个人基本情况、奖惩情况和履历;

(五)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六)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族成员的政治历史问题等。

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现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党总支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作风优良,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之前完成。

第九条  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学习、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组织,校党校与分党校共同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

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内容。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各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对工作、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党总支研究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发展对象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座谈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

本着知情的原则,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为:单位(部门)领导、同事,工作联系紧密的同志及其服务对象等;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部分同学等。

座谈时,要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要注意做好谈话纪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如赞成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低于座谈会人员的五分之四,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等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在本支部范围内公示。

(三)党总支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对教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要坚持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对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

对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综合考察学生在知识学习、思想品德、身心素质、遵纪守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注重把写实记录与定性评议、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的、思想上的、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给以证明。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由党总支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有关材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统一组织,校党校与分党校共同实施。未经培训的,除个别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要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党总支审查。

审查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群团组织推优(党员推荐)测评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附原始记录)、党校培训材料(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审查重点是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是否经过长期培养教育等。

党总支审查时要严格把关,做到凡是理想信念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纯,对党的认识不正确,学习态度不端正,成绩较差,团结群众较差,违反校规校纪,不参加集体活动的不能发展。

第二十条  党总支审查后,在本单位(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职务等)和个人综合表现(学生学习成绩或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评优情况、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和考试成绩等)。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党总支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党委组织部。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公示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学生毕业前三个月或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精心指导发展对象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善。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讲明党员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一次。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培训工作在学校党校指导下,各分党校具体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培训内容以提高党性修养,增强党员先进性、纯洁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重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批准结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前应在所在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组织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和意见;

(四)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基本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表决相同;

(六)宣布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后,应当及时报告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党组织要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或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确属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党总支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同时定期组织党员发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及时反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加强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及时地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对不坚持标准、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责任人、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而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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